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序号 |
违反《廉政准则》行为 |
处分依据 |
党纪处分 |
1 |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 |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 |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 |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
《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6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 |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7 |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8 |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第三款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9 |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0 |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谋取利益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1 |
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11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2 |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9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相关房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13 |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4 |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劵应当在2011年9月21日前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
15 |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劵应当在2011年9月21日前予以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
16 |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17 |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
18 |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
19 |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0 |
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 |
以贪污论。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1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以受贿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2 |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3 |
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16条第一款 |
所欠公款予以追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
24 |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16条第二款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所借用的公款应当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
25 |
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16条第三款 |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26 |
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3条 |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27 |
私存私放公款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17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规定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28 |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9 |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0 |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4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1 |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2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 |
以贪污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3 |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34 |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6、8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35 |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4、5、6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36 |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6、8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37 |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6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38 |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8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39 |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8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40 |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4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
41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8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42 |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64条和《追究办法》第8条 |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
43 |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4 |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5 |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6 |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7 |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8 |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63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49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5条第一款 |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50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1 |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2 |
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第二款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3 |
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7条第二款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4 |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6条 |
责令该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6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55 |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 |
《实施办法》第38条(即《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6 |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7 |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8 |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59 |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60 |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浪费的公款应当从该地区或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扣除。 |
61 |
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办庆典活动费用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35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摊派的费用应当退还。 |
62 |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未谋取私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27、139条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 |
《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第139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纪发〔2010〕23号)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63 |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本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64 |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5条第一款 |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65 |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查实本人知道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5条第三款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66 |
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授意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75条第二款 |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并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67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63条 |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68 |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 |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 |
给予诫勉谈话 |
69 |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27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70 |
虚报工作业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49条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71 |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72 |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和《抗震救灾款物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纪发〔2008〕15号)的规定 |
《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抗震救灾款物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
73 |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 |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74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 |
《党纪处分条例》第149条 |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75 |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的 |
《党纪处分条例》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处理;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54条处理 |
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