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8-03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我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修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我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我院改革创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工作规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党组书记、院长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及其院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院机关各部门局长(主任)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副局长(副主任)、分管的处(室)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院机关各部门副局长(副主任)对分管的处(室)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监察审计局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院属单位及其院管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和检查。监察审计局局长、副局长对院属单位及其院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分院领导班子对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院党组书记、院长是分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分院系统院管领导干部、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分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所联系单位及其院管领导干部、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分院纪检组对分院系统及其院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院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以及分管下属单位、内设机构、研究单元、党的关系在院属单位的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下属单位、内设机构、研究单元、党的关系在院属单位的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院企业党组、国科控股领导班子对院投资控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院企业党组书记、国科控股总经理是院投资控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副书记、副总经理及高管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副总经理及高管人员对分管企业和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院机关各部门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公厅负责建立健全会议、庆典活动审批制度、院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公车管理制度、院务公开制度、礼品登记制度和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计划财务局负责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资源配置、财务资产、科研课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管理制度,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运行透明度。

(三)基本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工作的相关制度,开展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院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内控制度建立和财务执行等情况。

(四)人事教育局负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完善局所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兼职和述职述廉等制度。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辞职、交流、任职回避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院地合作局负责推动和监督院地共建研究机构及院级育成中心等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副职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强科技副职人员及派出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等。

(六)国际合作局负责院机关、院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批出国(境)团组等,重点抓好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相关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监察审计局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推动全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全院反腐倡廉教育和制度建设,组织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检查,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负责局所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指导院属单位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

(八)人事教育局、监察审计局共同负责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对领导干部贯彻中央方针政策和院党组部署、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巡视工作,院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九)监察审计局、院士工作局按照分工负责推动防治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设,制定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重点防范利用职权谋取科研学术方面不当利益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等,积极推进科研道德建设。

(十)院机关各业务局负责所分管业务领域及科研项目中的反腐倡廉建设和科研道德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院企业党组、国科控股负责院投资控股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院所投资控股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的科学决策机制,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奖励办法和造成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职务消费规定等。加强对院所投资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国有资产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管,开展对“三重一大”、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情况,以及院投资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廉洁自律和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研究全院反腐倡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院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中央纪委驻院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企业党组和院机关有关部门领导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局,监察审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单位要成立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五条 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科研道德和学风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及具体实施细则,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着力加强对反腐倡廉重点领域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预警机制。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改善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作风,高度重视、着力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院属各单位每年进行检查考核,院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

在全院实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责任人如遇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

第十七条 院党组与院机关部门局长(主任)、分院党组书记和院长、企业党组书记和国科控股总经理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委托有关部门对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分院受院党组委托负责与分院系统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分院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分院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院属单位负责与下属单位、内设机构、研究单元、党的关系在院属单位的投资企业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院企业党组和国科控股负责与院投资控股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负责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可与年度考核、换届考核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领导班子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各部门、院属事业单位和院投资控股企业。本办法如与中央有关规定不一致,则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科发党字〔2009〕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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