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我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系国家《危化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有毒品、腐蚀品、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及由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剧毒和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凡我所教学、科研实验室采购、领用、储存、使用、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使用部门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领用实行审批,并保证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保管、领用人员应由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常识,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二、危险化学品采购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使用部门申请后由智能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中心统一采购。如有特殊需求申请自行采购危化品,需提供情况说明,由课题负责人、部门主任审批确认,综合办进行审批后,方可自行采购并登记台账。
第六条 采购要以满足实验需要量为宜,用多少购多少,不宜过多,特别是对不易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采购和存储。
第七条 采购到货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放地点,应及时验收入库,登记造册。
三、危险化学品保管、领用
第八条 由安全中心采购的化学试剂到货后,工作人员检查外包装无损坏后,在瓶身贴纳米所试剂标签;针对易制毒易制爆管制品,送货时在瓶盖贴RFID(电子)标签,以便后续追溯来源;收货课题组有智能柜时,所有危化品在瓶盖贴RFID(电子)标签,并将试剂存放至智能柜。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化品仓库内。危化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标准,配备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分别采用安全的储存设备、储存方式和方法,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试剂柜内储存。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和安全、消防、通讯、报警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领用制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部门安全员专人负责,领用人要当面点清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可疏忽大意。
第十二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实行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制度。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使用、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按实验需要量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取计划,随用随领,不过多积存。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严禁出现监管疏漏环节。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双人使用制度。任何化学品均不准外借、转让,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实验室。
第十六条 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要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善后处理措施,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七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物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危险性。
第十八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噪声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排放的,应按国家和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后产生的废液,部门应收集、妥善存放,并在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无害化处理。
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严格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自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所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制定本部门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应当按照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及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消除或减轻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并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人员,研究所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明显处,严格监督执行。